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仑政办〔2024〕62号)文件精神,现向北仑区(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开放集中申请人才安居专用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开放申请的高层次人才安居专用房主要分布在四个小区:
1.阳光城众安顺源里:北仑区九峰东路与淮河路交叉口,户型约为70平方米;
2.禹州朗玥府:北仑区明州西路与凤阳一路交叉口,户型约为97平方米、108平方米、116平方米;
3.庐山花园:北仑区保税区庐山西路88号,户型约为80平方米、90平方米;
4.东部新城启航城:鄞州区会展路1399号,户型约为50平方米、78平方米;
人才安居专用房配备床、橱柜、常用电器设备等必要的生活设施。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将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公司办公地、居住人口及人才意愿等情况统筹安排房源。若实际房源数量无法满足申请人才需求数量的,一般按照人才层次顺序等情况进行安排。
二、申请对象
2022年1月1日后全职新引进在北仑(开发区)工作的企业身份人员(含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的企业身份人员,不含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的企业身份人员),且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家庭户无房产的人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认定的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
2.博士人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入选省级、市级创业创新团队项目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每个团队不超过1名;
4.按照《北仑区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分类目录》已认定的A、B、C、D类人才;
三、申请材料
1.《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居住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
2.本人、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外籍人才提供护照)、结婚证;
3.宁波市人才分类认定书、北仑区集成电路产业人才认定书等人才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4.按照博士资格条件提交申请的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国内学历需提供学信网在线学籍验证报告,海(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按照正高级职称条件提交申请的须提交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引进人才全职入职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个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现场核验,原则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时间及地点
本次集中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申请及现场核验材料地址为北仑区兴业大道2号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B206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4-86780578
五、居住管理要求
1.居住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内固定设施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损坏的,应由居住人自行承担费用进行修复或按现值赔偿。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区人才安居专用房居住资格:
(1)离职、购房等自身条件改变已不符合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请资格的;
(2)在北仑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居住手续的;
(3)擅自转借、转租、自行合租、调换或者闲置不用的;
(4)改变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违反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管理规定的;
(5)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审核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资格的;
(7)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退房,预留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租金按照市场评估租金价由人才缴纳,搬迁期满,仍无法腾退的,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条款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
3.申请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人才出现不适宜继续居住人才安居专用房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反馈。如因人才使用不当引起任何损失,用人单位应积极协调督促人才解决,未妥善解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所有损失。
六、注意事项
1.申请区人才安居专用房坚持适用原则,凡享受区人才安居专用房政策的,今后在申请各类购房补贴时,需扣除相应享受过的人才安居专用房评估租金或租房补贴。
2.人才于2022年1月1日之后新来北仑以首次在仑参保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应不存在来源于北仑区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3.已享受北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房及其他类型租房补贴的,以及享受博士后生活补贴和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的均不再申请享受人才安居专用房。
4.人才安居专用房有空余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原则上不可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等相关政策,原享受的可按原政策继续享受至期满。
5.人才安居专用房评估租金略低于市场价,具体金额可在申请现场查看。若申请房源评估租金超过3500元/月/套的,超额部分由人才个人每月进行补差。人才安居专用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水、电、物业、燃气、车位租金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人才自行承担。
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居住申请表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0日
一审 陈前 二审 韩杨昆 三审 杨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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