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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已到七月,大部分地区陆续开始进入炎炎夏日。根据上级有关《组织开展全市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镇便民服务中心针对快递物流行业、房产项目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加工制造业等全域50几家企业进行抽查暗访,严格要求企业按照《浙江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并对企业有无配备高温防暑降温设备、应急药品等进行专项指导工作。
那么高温津贴有多少?我们一起来看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气温超过40度的高温天气,可以放假吗?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但并不一定是放假的意思。当然,如果你是室内工作者,那就不符合高温津贴领取条件了哦!(注: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总而言之,高温津贴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且高温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发放替代高温津贴。企业能不能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又具体发放了多少高温津贴,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一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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