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永康市推进制造水平升级项目备案及核查实施细则
2023-09-07 15:176969阅读

永康市推进制造水平升级项目

备案及核查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全面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相关技改、信息化等奖励政策,特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


在永康市域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除外)。

申报核查的项目须经永康市级或以上经信部门核准、备案登记,并在本市辖区实施。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不属于国家、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类项目。

验收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二、项目类别

一)技术改造项目
1.受奖励设备的认定


※ 受奖励设备均为不含税单价3万元以上的新设备,模具、自制设备不含税单价须在2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到位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准依据)及实际支付金额进行奖励。

 受奖励设备摆放地点须与技改项目备案通知书中的建设地址保持一致。

 设备属性:在项目规定的实施期内,本企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项目投资设备。主要指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环保设备、节能设备、公用工程设备、配套模具及生产性辅助设备。

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执行,即自动控制的、可重复编程、多用途操作机,可对三个(含)以上轴进行编程;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可以是固定式或移动式。

生产性辅助设备:叉车、起重机、吊机、行车、运输车、货梯等生产经营环节涉及的机械或设备。

公用工程设备:变压器、配电柜、高(低)压柜等。

环保设备:废水处理(回收)设备、脱硫除尘设备、废气处理系统、粉尘处理、空气净化设备等。

自制设备:企业自行研制的非标准生产性设备,对配套零部件、原材料购置部分进行补助。申报项目的生产性自制设备,应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涉及年报审计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提供调整分录及会计处理凭证。申报企业应提供与购入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制造设备物料清单。

企业光伏项目中购置本市企业生产的逆变器和光伏板(奖励政策按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24号执行)。

 不予补助的设备和费用:生产性设备中的运输、安装、调试、辅助配套设施等费用;用于办公等非生产性设备;旧设备或二手设备;修配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人工费等。

2.申请验收材料

① 《永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技改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③ 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④ 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技术改造项目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项目核查要求

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须在5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新投产工业项目(新设立企业)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符合审计验收及奖励补助条件。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受奖励的企业须是规上企业,新投产工业项目(新设立企业)享受奖励补助可不受规上企业及工业税收限制。

项目实施期:一般从当年项目备案月份起至次年同月份止。对设备购置的发票可自备案当月起往前推6个月进行确认。如项目经经信部门批准允许延期的,以批准期限为准。

项目延期: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延长竣工时间。总投资1000-2000万元的项目允许延期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半年;总投资2000-5000万元的项目允许延期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允许延期2次,每次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

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与设备须保持一致(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价格、数量等)。

用外汇购买进口设备的,以报关单为审核依据。

增值税发票开票约定:开同一张发票的设备部件可视同设备价值计算;单独开具的设备配件类增值税发票,不予认定。

 实地核查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财政补贴核实章”。

4.项目审核及奖励兑现


 经备案(核准)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由企业填报《永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初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技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复核后报“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领导小组审核。

“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财政奖励补助文件。

 市财政局按预算安排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二)智能化工厂(车间)项目
1.项目备案

须到经信局进行项目备案申请(附件2),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实施的技术与生产条件、进度计划等。经信局确认后报市“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申请验收材料

智能化工厂(车间)项目包含技改、信息化内容,提供的验收材料除技改、信息化项目正常提交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专家评审报告。奖励兑现时与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三)“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项目
1.项目备案

申请企业填写“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改造提升活动实施申报表(附件3),报经信局备案。列入试点的企业,由经信局会同省智能制造专家指导组进行评审,报经“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永康试点示范领导小组审定。

2.申请验收材料

项目完成后,由所在企业向经信局提交验收申请。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后,委托省智能制造专家指导组(非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的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一般技术改造项目程序兑现奖励。

3.项目核查要求

申请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传统五金八大行业(涵盖医疗器械健康产业、军民融合产业)及非五金类行业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列入改造提升的项目达到“一企一线”自动化数控装备率的相关要求(由总承包商根据行业企业调研认定)。项目总承包商根据企业申请内容,双方签订项目建设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纳入改造范围的单个项目总投入100万元以上。

(四)信息化项目
1.软、硬件范围认定

 软件范围

研发设计信息化: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等。

产品信息化:产品溯源系统、产品远程维修服务系统、数字控制系统等。

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制造执行系统(MES)、柔性制造系统(FMS)、集散控制系统(DCS)、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AS/RS)等。

 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办公自动化(OA)、人力资源管理(HRM)、安全生产管理系统(SPMS)、商业智能(BI)、业务流程管理系统(BPMS)等。

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SCM)、射频识别(RFID)、电子商城等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系统、门户层应用系统等。

综合集成:企业数据中心(IDC)、企业集团信息化集成平台、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

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开发费。

硬件范围

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监控、投影仪、超融合设施、防火墙、交换机等配合信息化软件使用的相关硬件设备。


信息化项目中的服务费、实施费不属于奖励范围。

2.申请验收材料

《永康市企业信息化项目验收表》(附件4)或《永康市分行业推进企业流程再造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5)。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信息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软件界面图片。

 软件系统、硬件设备购置合同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3.项目核查要求

申请信息化项目奖励补助的必须是规上企业。

分行业推进企业流程再造的信息化项目,必须以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并经市经信局备案登记。

对推广的10家以上规上企业信息化软件系统原则上由不超过3家软件公司服务实施,单家软件公司服务对象不少于5个;验收时单个行业必须满足10个以上规上企业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软件系统实际投入费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准依据)必须高于奖励标准。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软件系统、硬件设备购置的发票可以自备案当月起往前推6个月进行确认。总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延期;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允许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半年。

购置软硬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与软硬件须保持一致(包括软硬件名称、型号、价格、数量等)。

(五)“企业上云”项目
1.“企业上云”范围

“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参照《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和《浙江省企业上云水平评估标准(修订)》(省经信设施〔2018〕233号)文件执行(附件6)。

2.申请验收材料

《永康市“企业上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7)。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上云”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上云相关图片。

 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3.项目核查要求

上云服务商需经经信局备案登记,填报《永康市“企业上云”服务商备案表》并签订规范服务承诺书(附件8)。

上云工业企业需在项目签订合同后及时到经信局备案,填报《永康市“企业上云”备案申请表》(附件8),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上云项目合同原件。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奖励范围限工业企业。

(六)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

1.项目申请流程

难题征集。由经信局负责组织召集各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征集限制产业发展的主要工艺、关键环节、关键零部件研发等共性技术难题,建立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库。

公布、揭榜。根据征集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在市政府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张榜公布,对揭榜者不限地域(市内、市外)、不限对象(单位、研发机构或团队、个人),公布时间30天。

项目备案。揭榜后,揭榜者须到经信局进行项目报备(附件9)。内容包括:揭榜者基本信息、攻关项目情况、技术力量、攻关后预计成效、完成期限等。单个攻关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项目验收。揭榜者完成技术难题攻关后,向经信局提请验收,经信局组织省级以上专家评审验收。

揭榜者享受奖励政策时,技术攻关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鉴定材料等)归政府所有,由政府进行行业推广,实行技术共享。

2.申请验收材料

 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验收申请。

 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备案信息及揭榜者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突破评价报告(包括关键技术特点、具体实施内容和实施方案、技术指标、知识产权、实际操作情况、效益评价等)。

 专家评审意见。

(七)精细化管理项目
1.项目备案

企业与相关管理咨询公司(需经信局认可)签订服务合同,实施精细化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并在合同期内到市经信局进行项目备案,填写《永康市精细化管理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0)。其合作的咨询机构需由经信局认定,并填写《企业管理咨询单位(机构)备案表》(附件11)。

2.申请验收材料

 实施精细化管理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

 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精细化管理咨询服务费用支付清单(附件12);

 企业咨询服务费支付凭证及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

 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交税收增长情况证明(原件);

 经经信局盖章认可的《永康市精细化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申请表》;

 管理提升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总结。

3.项目核查要求


申请精细化管理奖励项目的企业需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且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且当年度税收增幅在10%以上。若合同时间等有更改,需提交补充说明或协议。


三、其他事项


智能化工厂(车间)项目、“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项目、信息化项目、“企业上云”项目、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审核及奖励兑现参照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流程和要求执行。

同一项目有不同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中介机构提交项目审计报告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会审,对存在不同意见的提交“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领导小组认定。

项目抽查。项目审计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申请奖励补助项目总数15%的比例抽查实地核实,确保财政资金落到实处。

承担项目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按审计的项目数量计算,错误率不超过2%;按奖励的金额计算,错误率不超过2.5%),对审核认定的结果负责并加盖印章。审计费用按永经信联〔2016〕2号执行,交叉复查费用按50%支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审计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永康日报》上进行曝光。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经查实,除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取消该企业市政府财政扶持资金。

图片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查监管办法的通知》(永经贸〔2011〕29号)停止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永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奖励资金申请表

2.永康市智能化工厂(车间)项目备案申请表

3.永康市“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改造提升试点活动申报表

4.永康市企业信息化项目验收表

5.永康市分行业推进企业流程再造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6.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和《浙江省企业上云水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

7.永康市“企业上云”项目验收申请表

8.永康市“企业上云”规范服务承诺书、永康市“企业上云”备案申请表永康市“企业上云”服务商备案表、永康市工业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项目备案申请表

9.永康市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备案表

10.永康市精细化管理项目备案申请表

11.企业管理咨询单位(机构)备案表

12.实施精细化管理奖励资金申请表、精细化管理咨询服务费用支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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