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金泽巷区块旧城改造项目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因金泽巷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东阳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和《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详见《东阳市金泽巷区块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东征预告〔2023〕072、073、074、075、076、077、078号)的范围。
(二)实施主体:东阳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工作主体: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
(四)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东阳市城发金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房屋和安置对象
(一)被征收房屋
1.个人的沿街房屋,是指征收范围内沿西街、中山路、环城北路、解放路、张府前巷(东西向)、北金泽巷(是指此前张府前巷拓宽改造后建设的路段,南自张向燕户起,北至周跃明户止)等主要街道(以下称主要街道)建造,并有可用于商业用途的底层街面房的房屋。
沿街房屋,包括其底层街面房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用房。
2.个人的垂直式住宅房屋(以下称内屋),是指除沿街房屋外的其他垂直式住宅房屋,包括小街小巷经营房和除小街小巷经营房外的其他垂直式住宅房屋。
(1)小街小巷经营房是指临老吴宁中路、龙井巷、金泽巷、西经泽巷、北金泽巷(未经改造的旧路段,即北起张向燕户南侧通道,南至金泽巷)等非主要街道(以下称非主要街道),底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内屋。
小街小巷经营房,包括其底层经营用房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用房。
小街小巷经营房分为两类:临宽度8米及以上街巷和城西新厅门堂周边的为第一类小街小巷经营房,其他的为第二类小街小巷经营房,具体以认定为准。
沿街房屋、小街小巷经营房、底层街面房由认定小组认定。认定小组由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吴宁街道办事处、白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下同。
(2)其他个人垂直式房屋。
3.集体经济组织的沿街房屋、其他垂直式住宅房屋和其他非住宅房屋。
(二)安置对象
1.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限额不足的安置对象:
(1)被征收房屋属祖产分家、继承所得,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安置,其兄弟无房、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也可安置。
(2)被征收房屋属本人审批或合法买卖所得,其子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安置。
以上第2类被征收房屋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和平面式住宅除外。
安置对象核定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经公示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可安置建筑占地面积(含新扩批面积,下同)、用途的审核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或安置对象对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提出申请复核的,或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工作主体等联合调查、审核、认定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安置对象的可安置占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后确定,规划间为36㎡/间,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年计算)。
具体的安置对象可安置占地面积核定办法,由实施主体召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式
包括货币安置、房票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下称安置房,包括商业安置房和住宅安置房),安置对象可以选择一种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两种或三种方式组合安置,但下列情形除外:
1.沿主要街道的商业安置房,仅能由沿街房屋安置对象以沿街房屋中底层街面房部分按规定选择;小街小巷的商业安置房,仅能由小街小巷经营房安置对象以小街小巷经营房中实际用于经营的底层部分按规定选择。
2.被征收房屋(包括沿街房屋)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安置方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3.安置对象选择的组合安置方式中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必须先用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后有剩余可安置建筑面积的,才可以再用于选择其他安置方式。
4.小公有堂屋(两户以上)被征收的,实行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
5.安置对象有新扩批面积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时,新扩批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可安置建筑面积一并安置;垂直式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安置对象有新扩批面积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时,与该户国有土地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一并安置。
6.被征收房屋地下室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的价值补偿、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和可安置占地面积价值补偿。
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的价值和装饰装修补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东阳市城市核心区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东建局〔2023〕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安置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可安置占地面积补偿价值,参照国有划拨土地的评估标准补偿,具体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该区块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
2.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可安置占地面积的价值(包括新扩批占地面积价值)。
3.安置对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沿街房屋底层街面房被征收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沿街房屋底层街面房的市场评估价值。
(2)沿街房屋二层以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安置房选择后应找补的地段差价、沿街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与沿街房屋总层数为4层的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被征收国有出让住宅房屋应退还的土地出让金等。
(3)垂直式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安置房选择后应找补的地段差价、垂直式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市场评估单价与垂直式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的差价、被征收国有出让住宅房屋应退还的土地出让金等。
(4)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建筑占地面积1:4.5的部分,按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价格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基本情况
(1)期房安置房
1)“金泽悦府”(暂定名)安置房,坐落于征收范围内,包括商业安置房和住宅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
商业安置房为底层街面房,包括沿新规划的西街、中山路、环城北路、解放路、张府前巷、北金泽巷的主要街道底层街面房和临张府后巷(龙井巷-中山路段,下同)的小街小巷底层街面房两种。
住宅安置房有高层和多层两种,户型有81㎡、100㎡、120㎡、140㎡、162㎡五种,具体以签约公告的户型为准。
2)“学士佳苑”(暂定名)安置房,坐落于学士路西侧、汉宁路北侧,为高层安置房,包括住宅安置房和商业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
商业安置房为“学士佳苑”西侧的小街小巷底层街面房。
住宅安置房,户型有81㎡、100㎡、120㎡、140㎡、162㎡五种,具体以签约公告的户型为准;
3)“巧溪豪庭”(暂定名)安置房,坐落于蒋店(老西站边),为高层住宅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住宅安置房户型有81㎡、100㎡、120㎡、140㎡、162㎡五种,具体以签约公告的户型为准。
4)“望峰雅苑”安置房,坐落于吴宁街道西岘小区,为高层住宅安置房,是西岘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的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共有101套。安置房建筑面积107.87㎡-166.23㎡不等,具体情况以签约公告为准。
期房各户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以交房时实测面积为准,实行封闭式小区物业管理。
(2)现房安置房
系红椿巷项目剩余安置房,坐落于关山路和崇文路,为多层住宅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共有26套,安置房建筑面积120.98㎡-249.43㎡不等,具体情况以签约公告为准。
(3)除“望峰雅苑”外住宅期房安置房,每套关联一个固定的车位,选择“望峰雅苑”的可以按规则购买车位。商业安置房没有车位。现房安置房,每套关联一个固定的架空层。
2.安置房的过渡期限
选择“金泽悦府”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选择“学士佳苑”“巧溪豪庭”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选择“望峰雅苑”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选择现房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过渡期限均自被征收房屋房屋搬迁期满之月起计算。
3.安置房的交付方式
即交付安置房进户门钥匙和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房按现状交房,期房按毛坯房交付,具体交付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
4.安置房的选择规则
(1)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垂直式住宅被征收房屋可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垂直式住宅被征收房屋(包括沿街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合法可安置占地面积(包括新扩批占地面积)的4.5倍确定。
沿街房屋可安置建筑面积分为底层街面房和住宅两部分。底层街面房部分可安置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底层街面房建筑面积确定(包括底层室内楼梯面积);住宅可安置建筑面积,以按前述可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原则计算出来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扣减底层街面房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后确定。
小街小巷经营房可安置建筑面积分为底层经营房和住宅两部分。底层经营房部分可安置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底层经营房建筑面积确定;住宅部分可安置建筑面积,以按前述可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原则计算出来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扣减底层经营房部分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后确定。
安置对象只有新扩批面积的,其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新扩批占地面积的4.5倍确定。
(2)安置房的选择原则
安置对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在实施主体提供的安置房房源中选择。
1)商业安置房的选择
沿街房屋被征收的,或小街小巷经营房被征收的,每户限选一处商业安置房。
其中:沿街房屋被征收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与沿街房屋底层街面房相同间数、相同路街的商业安置房(即原张府前巷的底层街面房,可以选择新规划的张府前巷商业安置房;原中山路的底层街面房,可以选择新规划的中山路商业安置房……以此类推)。因房屋征收部门无法提供相同路街的商业安置房,可以选择新规划的北金泽巷(西街至张府前巷段)的商业安置房。
小街小巷经营房被征收的,可以选择与小街小巷底层经营房相同间数的临新规划的张府后巷的商业安置房和“学士佳苑”安置房西侧的商业安置房。
底层街面房的可安置间数,由认定小组按沿街房屋底层街面房的自然间数为基数确定;小街小巷经营房的可安置间数,由认定小组按小街小巷经营房其底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自然间数为基数确定。
沿街房屋的安置对象放弃商业安置房的,按被征收底层街面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沿街房屋总层数为4层的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找差价后,按垂直式住宅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和安置。
如小街小巷经营房的安置对象放弃选择商业安置房的,按垂直式住宅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和安置,不找差价。
2)住宅安置房的选择
按用于选择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就近户型选房,自由组合安置房户型;选房后剩余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大于61㎡的(最后1套),在可供选择的所有安置房中,按可安置建筑面积“就近户型上靠”原则选房;选房后剩余可安置建筑面积小于61㎡的,只能选择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
仅有新扩批面积的安置对象,只能选择“学士佳苑”“巧溪豪庭”安置房,不能选择其他区块安置房。
①住宅安置房选择的先后顺序:A(“金泽悦府”安置房)→B(“望峰雅苑”安置房和现房安置房)→C(“学士佳苑”“巧溪豪庭”安置房)。
被征收人如果需要选择不同区块安置房的,只能按A→B→C的先后顺序选房,但可以放弃选择前一类安置房,直接选择后一类的安置房。
②“金泽悦府”的选房
安置对象(内屋)可安置建筑面积(新扩批可安置建筑面积除外)小于486㎡的限选1套;大于等于486㎡小于972㎡的限选2套;大于等于972㎡的限选3套。可以选择2套以上“金泽悦府”的,第1套只能在81㎡、100㎡、120㎡户型的安置房中选择。
沿街房屋和小街小巷经营房的住宅部分可安置建筑面积(新扩批可安置建筑面积除外)小于486㎡的限选1套;大于等于486㎡小于972㎡的限选2套;大于等于972㎡的限选3套。可以选择2套以上“金泽悦府”的,第1套只能在81㎡、100㎡、120㎡户型的安置房中选择。
同一宗地房屋,因遗产继承而产生多个安置对象的,按1户选择“金泽悦府”安置房。
③“望峰雅苑”安置房和现房安置房的选房
安置对象仅有一处被征收垂直式房屋且可安置建筑面积小于80㎡的,可以任选1套;其他安置对象选择的,选择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用于选择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与20㎡之和。
④“学士佳苑”“巧溪豪庭”安置房的选房
仅有新扩批面积的安置对象,只能选择“学士佳苑”“巧溪豪庭”安置房。
如安置对象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全部放弃选择“金泽悦府”安置房的,其可以选择的最后一套安置房在“学士佳苑”“巧溪豪庭”安置房中选房的,可以按可安置建筑面积“就近上靠第二档户型”选择。
(3)选房办法
1)选择沿主要街道商业安置房的,根据意愿征询评分(满分5分)、评估时间评分(满分20分)、签约时间评分(满分50分)、腾空时间评分(满分20分)、自然间间数评分(满分5分)等五项评分的总分(满分100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房。具体各项的评分细则,根据相应项目的进展情况分别确定。
选择小街小巷商业安置房的,分为两个阶段选房。第一阶段先由第一类的小街小巷经营房被征收人按摇号方式选房,第二阶段由第二类的小街小巷经营房被征收人按摇号方式选择剩余的安置房。
2)选择住宅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应在签约时,按签约时间先后选定安置区、安置房户型和套数,各安置区、各户型和套数选完即止。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幢、单元、室)按摇号方式确定。
3)具体的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5.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结算原则
(1)选择商业安置房的结算
1)沿主要街道商业安置房的结算
按商业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底层街面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临小街小巷商业安置房的结算
①选择的商业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对象应向实施主体支付的费用:
计算公式: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选择的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选择的商业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征收范围内住宅安置房的评估比准价格〕)。
②选择的商业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安置对象应向实施主体支付的费用:
计算公式:超出的可安置建筑面积×选择的商业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
③选房后有剩余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实行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
(2)住宅安置房的结算
1)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用于选择的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对象应向实施主体支付的费用:
计算公式: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选择的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选择的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征收范围内住宅安置房的评估比准价格〕)。
其中,安置对象用于选择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中,含有新扩批的可安置建筑面积的,新扩批的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安置对象应向实施主体支付的费用如下:
①安置对象选择“金泽悦府”“学士佳苑”“巧溪豪庭”安置房的
计算公式:新扩批的可安置建筑面积×(选择的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学士佳苑”“巧溪豪庭”住宅安置房的评估比准价格-选择的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
②安置对象选择“望峰雅苑”安置房的
计算公式:新扩批的可安置建筑面积×(选择的住宅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选择的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望峰雅苑”安置房的评估比准价格〕)。
③安置对象选择现房安置房的
计算公式:新扩批的可安置建筑面积×(选择的住宅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选择的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现房安置房的评估比准价格〕)。
2)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应向实施主体支付的费用:
①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以内部分
计算公式: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以内部分×(选择的住宅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选择的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选择的住宅安置房的评估比准价格〕)。
②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大于10㎡小于等于20㎡的部分
计算公式: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大于10㎡小于等于20㎡部分×选择的住宅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80%。
③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20㎡部分应向实施主体支付的费用,分不同的情形进行计算:
A.因仅有一处可安置建筑面积小于80㎡的垂直式被征收房屋且任选“望峰雅苑”或现房的:
计算公式: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大于20㎡部分×选择的住宅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
B.因实施主体无法提供可供选择的户型,按可安置建筑面积“就近户型上靠”选房的;或因安置对象全部可安置建筑面积放弃选择“金泽悦府”安置房后,其最后一套按照可安置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到第二档户型”选择“学士佳苑”或“巧溪豪庭”安置房的:
计算公式: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大于20㎡部分小于等于40㎡部分×选择的住宅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85%+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40㎡部分×选择的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
3)用于选择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垂直式房屋的为建筑占地面积)安置对象应与实施主体找补的费用:
计算公式(除沿街房屋外的垂直式房屋)=用于选择的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垂直式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市场评估单价-垂直式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评估比准价格)。
计算公式(沿街房屋二层以上住宅房屋部分)=用于选择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沿街房屋的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沿街房屋总层数为4层的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
4)“金泽悦府”“学士佳苑”“巧溪豪庭”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为3650元/㎡(含平面式住宅出让金150元/㎡);“望峰雅苑”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为3100元/㎡(含平面式住宅出让金150元/㎡);现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为1700元/㎡(含平面式住宅出让金)。
(3)选房后有剩余的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剩余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
(4)有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对象(个人)选择住宅期房安置房的,每户安置对象可享受按优惠价(市场价14万元/个的50%)购买一个关联车位的资格(同一宗地房屋,因遗产继承而产生多个安置对象的,按1户享受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的资格);选择红椿巷项目剩余现房安置房的,每户可以享受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格购买一个关联架空层。
6.安置房的差价结算
安置房交付时,安置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与实施主体订立补充协议,结清差价(包括安置对象按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期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搬迁费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次标准计发,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发。
安置对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部分计发2次;选择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部分计发1次。
安置对象选择组合安置的,各安置方式对应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用于该安置方式选择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占总可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新扩批部分的可安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
2.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安置对象认为其搬迁费超过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补偿的,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实施主体与安置对象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实施主体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元/㎡·月计发,不足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计发。
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房票安置或现房安置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搬迁期满之月起计发至安置房交付之月后满6个月止。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能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应按前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对象选择组合安置的,各安置方式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用于选择该安置方式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占总可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新扩批部分的可安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选择不同区块的住宅安置房进行安置的,各区块安置房占用的建筑面积,按选房的先后顺序依次扣减,扣完为止。
2.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土地价值)的0.6%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沿街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底层街面房部分,按实际用于商业和生产经营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其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过渡期限超过2年的(自搬迁之月起计算),对应超过2年部分,按实际用于商业和生产经营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2.5%/年的标准补偿,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月后满6个月止。
(2)二层以上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按实际用于商业经营部分建筑面积1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被征收的和其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土地价值)的5%补偿。
3.安置对象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补偿的,应当向实施主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实施主体与安置对象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其他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因征收房屋给予安置对象的补偿和补助
1.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东阳市城市核心区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东建局〔2023〕30号)文件规定中的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2.被征收房屋合法庭院面积按1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沿街房屋外的其他住宅房屋(包括小街小巷经营房)实际用于商业和生产经营的,按依法批准或实际用于生产或商业经营建筑面积1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前款中经依法批准或实际用于生产或商业经营的建筑面积,由认定小组组织认定)。
(二)因征收房屋给予安置对象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给予房屋评估奖,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
被征收房屋系个人的,每户奖励4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被征收的,每单位奖励50000元(有多处被征收房屋的,按一处计算)。
2.房屋签约奖
安置对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房屋签约奖:
(1)个人垂直式住宅被征收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给予3000元/㎡的奖励;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2)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包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的价值)为基数,安置对象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第一签约阶段签约的奖励3%;在第二签约阶段签约的奖励2%;在第三签约阶段签约的奖励1%。
具体签约时间另行公告。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
安置对象在规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且被征收房屋结构未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水费、电费等费用已全部结清的,给予奖励:
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包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价值)基数,安置对象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第一时段腾空的奖励2%;第二时段腾空的奖励1%。
具体搬迁腾空时间另行公告。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4.网格100%签约腾空奖
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第1至第5网格、第12至第13网格,以大网格为单位;第6至第11网格,以微网格为单位),在第一签约阶段内,该网格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所有涉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对象(有被征收房屋)全部签约并且按规定时间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0元。
该网格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所有涉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对象(有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100%签约腾空的,不予奖励。
5.房票安置奖励
按(用于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部分的价值<包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的价值>+新扩批占地面积的价值补偿)×25%给予奖励。
六、签约、腾空期限
签约期限45天、腾空期限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实施主体另行公告。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安置对象签约率达到90%以上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未达到90%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实施主体与安置对象互不承担责任。具体以实施主体发布的协议生效公告为准。
七、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安置对象协商选定;《金泽巷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主体组织安置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小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安置对象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安置对象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底层街面房按可以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其他房屋按经认定的用途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三)安置房的评估
安置房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安置房按规划设计用途进行评估。
(四)暂委托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2023年06月30日为预评估时点,预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评估比准价格。
1.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元/㎡):
(点击可查看大图)
2.安置房的预评估比准价格(元/㎡建筑面积):
(点击可查看大图)
3.新扩批建筑占地面积的预评估比准价格63308元/㎡。
(五)价格评估中,涉及的房屋重置价格、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等,由评估机构按照《东阳市城市核心区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东建局〔2023〕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补偿款结算
(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安置对象支付以下费用:
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物补偿费、庭院补偿费、沿街房屋外的其他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和生产经营的一次性补助、房屋签约奖;安置对象选择房票安置的同时发放房票;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同时支付选择货币安置部分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安置对象在搬迁腾空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自搬迁期限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安置对象支付腾空奖、网格100%签约腾空奖、房屋评估奖。
(三)安置房款的结算
根据本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5-6项的规定结算。
九、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十、子女入学相关规定
安置对象未成年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保留本人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安置对象已成年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保留其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安置对象直系亲属未成年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保留安置对象直系亲属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安置对象直系亲属已成年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保留安置对象直系亲属子女(已出生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十一、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中的“户”的确定:
以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计户,同一安置对象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应合并签约和安置,按一户计算;共有产权的,所有共有产权人按一户计算;同一宗地因遗产继承而分割成多个安置对象的,也按一户计算。
阁楼(暗楼)、架空层、平房车库、独立地下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用房不单独计户、计套。
(二)本方案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三)安置对象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包括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证明文件。其中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原件交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凭土地征收批文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及收回的权属证书等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安置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及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实施主体验收接管。安置对象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腾空验收合格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工作主体统一拆除。
(五)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十三、
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和《东阳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或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
编辑:赵佳琴
二审:董之震
终审:单昌瑜